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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天津市遴选和选调公务员2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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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调任规定》《公务员转任规定》《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天津市公务员局决定开展天津市2024年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职位

公开遴选职位包括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副职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职级职位。

公开选调职位包括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相当层次职级职位、乡科级正副职领导职务职位。

二、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公开遴选

市级机关公开遴选对象为本市区级以下机关、市级机关所属处级以下单位和市级垂直管理机关的基层单位、中央驻津机关处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区级机关公开遴选对象为本区乡镇街道机关和区级机关所属科级以下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

报考人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除选调生外,应当在本级机关工作2年以上;选调生应已完成2年基层锻炼;

5.具有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一般应现担任与报考职位相当层次的职务职级,个别急需紧缺的职位允许符合提拔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职务职级层次人员报考;

6.除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县处级副职或三级、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年龄在42周岁以下;报考乡科级正职或一级、二级主任科员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年龄在37周岁以下;报考乡科级副职或三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

7.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8.3年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0月,现任职务职级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遴选: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未满服务年限或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开选调

公开选调对象为本市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央驻津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资格条件,可报名面向全市范围的职位。

报考人员除应当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三条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胜任工作的能力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职位要求的工作经历和任职资历,一般应现担任与报考职位相当层次的职务,个别急需紧缺的职位允许符合提拔晋升资格条件的下一职务职级层次人员报考;

4.专业技术人员报考的,应当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除职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县处级副职或三级、四级调研员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年龄在42周岁以下;报考乡科级正职的,年龄在37周岁以下;报考乡科级副职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其中,报考各区乡科级正职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以下,乡科级副职职位的年龄可放宽至37周岁以下;

6.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7.具备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的晋升至公开选调职务职级累计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8.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9.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10.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和年龄的计算时间截至2024年10月,现任职务以报名前的任职为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

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5.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7.正在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的;

8.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开遴选和公开选调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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